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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解读

3月17日,卫计委和食药监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代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将于2017年9月17日正式施行。

污染物是指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包括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 -氯- 1,2 -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与 GB2762—2012相比, 本标准(GB2762-2017)主要变化如下:

— —修改了应用原则;

— —删除了稀土限量要求;

— —增加了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

— —调整了黄花菜中镉限量要求;

— —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 —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

— —增加了无机砷限量检验要求的说明;

— —修改了附录 A。

1、标准实施的原则

GB 2762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管理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尽可能的最低水平。

三是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

四是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严于GB2762的控制要求,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检测限量的变化

1)删除了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

根据中国居民膳食稀土元素暴露风险评估,在代表性稀土元素镧、铈、钇的大鼠90天经口灌胃试验中,除了高剂量镧影响动物体重增重和进食量外,未发现镧、铈、钇具有明显的亚慢性毒性。从食物中目前的稀土元素含量水平来看,除了茶叶、食用菌、藻类中的稀土元素含量相对较高外,其他各类常见食物中的稀土元素含量处于较低水平。

无论是一般人群还是潜在高暴露人群(如,长期饮用紧压茶的成年人、稀土矿区居民),平均每日从膳食中摄入的稀土元素均未超过镧(代表总稀土元素)临时每日允许摄入量(Temporary Acceptable Daily Intake,tADI)的5%,可以认为目前稀土元素的膳食暴露量不会对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基于中国居民膳食稀土元素暴露风险评估结果,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取消了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 

2)增加了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标准工作组提出了制定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的建议。其在广泛调研并征求行业协会、监管单位、企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参照《食用螺旋藻粉》(GB/T 16919-1997)标准要求(该标准中铅的限量要求为≤2.0 mg/kg),对螺旋藻及其制品提出了铅限量规定,即铅≤2.0 mg/kg(干重计)。对于该限量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于2015年2月~3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限量建议值,并同意将其纳入新修订的GB 2762。

该限量指标仅适用于已批准为普通食品的螺旋藻品种,作为保健食品的螺旋藻及其制品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规定执行。 

3)调整了黄花菜中镉限量要求

GB 2762-2012未对黄花菜中镉的限量做出单独规定,可按照一般的新鲜蔬菜限量0.05mg/kg Cd计,新标准将黄花菜中镉的限量做出单独列出,以0.2mg/kg Cd计,放宽了限量标准。

4)补充发布了特殊膳食产品的污染物限量 

新标准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已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2015)四项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中都设置了污染物限量指标,为保证通用标准的完整性,此次GB 2762修订时,将几项特殊膳食产品标准涉及的污染物限量在新版GB 2762中予以增加。 

 3、检测方法的更新

1)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

随着标准清理整合工作的完成,GB 2762所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号有所变动,为保障标准的可实施性,此次GB2762修订时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号予以更新。

2)增加了无机砷限量检验要求的说明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第一篇规定了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第一法、第二法和第三法适用于各类食品中总砷的测定。第二篇规定了食品中无机砷含量测定的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适用于稻米、水产动物、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无机砷(包括砷酸盐和亚砷酸盐)含量的测定。

4、修改了附录 A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借鉴了CAC《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并参考了我国现有食品分类,结合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制定,仅适用于GB2762。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制定附录A主要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即确定污染物限量针对的食品范围。附录A涉及22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此次标准修订对GB2762附录A做了如下修订:

1)删除GB 2762附录A中与应用原则3.5款相关的干制品类别

删除水果制品中水果干类、蔬菜制品中干制蔬菜、食用菌制品中干制食用菌、藻类制品中干制藻类、肉类制品中熟肉干制品、水产制品中干制水产品。 

2)调整GB2762附录A中坚果及籽类分类

坚果及籽类的行业分类标准《坚果炒货食品分类》(SB/T 10671-2012)中将“包衣的坚果及籽类”归属于“熟制坚果及籽类”,且一般坚果炒货行业中称“新鲜坚果及籽类”为“生干坚果及籽类”。因此,此次修订GB 2762时,按照行业分类调整了附录A中坚果及籽类的分类。 

3)GB2762附录A中“其他乳制品”后增加“酪蛋白”的举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酪蛋白》标准已制定完成,为便于其污染物指标及真菌毒素指标的引用参照,在乳及乳制品分类中“其他乳制品”后增加“酪蛋白”的举例。 

4)GB2762附录A中将“鲜味剂和助鲜剂”调整为“味精”

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0-2015)标准名称对应,将“鲜味剂和助鲜剂”调整为“味精”。 

5)GB2762附录A中将“酱及酱制品”调整为“酿造酱”

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18-2014),标准名称对应,将“酱及酱制品”调整为“酿造酱”。 

6)简化GB 2762附录A中蛋及蛋制品的分类

鉴于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49-2015)分类用语不一致,为避免增加矛盾,且GB 2762中不同蛋制品的污染物限量并没有差异,因此简化了蛋及蛋制品的分类。 

7)调整GB 2762附录A中饮料类分类

根据《饮料通则》(GB/T10789-2015)及《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修改了饮料类分类,例如将“果蔬汁类”调整为“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在举例中明确固体饮料包括“研磨咖啡(烘焙咖啡)”。 

8)在GB 2762附录A中“食糖及淀粉糖”类中增加“乳糖”

鉴于乳糖是从动物乳中提取出来的碳水化合物,其性质更近似于糖类,因此归入食糖及淀粉糖大类中。以便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中污染物指标的引用参照。 

9)修改GB 2762附录A中“特殊膳食用食品”分类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附录A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修改GB 2761及GB 2762 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特殊膳食用食品”分类。 


2018年1月10日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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